主要職責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承擔下列審計事項;
①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②新區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其使用效益;
③新區直管區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④新區國有企業、國有融資平臺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等情況;
⑤新區投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
⑥新區管理的國有土地出讓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⑦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審計事項;
(2)向管委會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3)組織實施對新區貫徹執行國家、省委省政府“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情況的跟蹤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接受新區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對新區管理的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法人代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5)組織實施對本級財政撥款單位的審計與監督;監督檢查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
(6)承辦上級和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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