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發〔2016〕63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昆明市加快樓宇經濟發展
支持政策(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屬企事業單位:
《昆明市加快樓宇經濟發展支持政策(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昆明市加快樓宇經濟發展支持政策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昆明市樓宇經濟繁榮發展,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領我市樓宇經濟健康、有序、快速發展,鼓勵商務樓宇去庫存,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樓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樓宇在昆明市范圍內,并在昆明市納稅;
(二)符合《昆明市總部(樓宇)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產業定位和發展布局;
(三)用于商務辦公、商業經營、科技研發等用途,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屬設施);
(四)樓宇管理運營公司在昆明注冊,有規范的管理運營機制。
第三條 經昆明市總部(樓宇)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樓宇,享受本政策。
第四條 多種渠道盤活樓宇。鼓勵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利用存量樓宇、在建樓宇、閑置廠房等進行更新改造,改造面積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改造后入駐率達到70%以上的,對改造實施主體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改造成本的30%,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條 打造專業特色樓宇。引導樓宇以主導行業為核心,形成產業集群。對入駐率達到70%以上,且產業聚集度(同一行業入駐企業與全部入駐企業之比)達到50%以上,年納稅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樓宇,每年給予樓宇管理方10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提升樓宇稅收貢獻。對年納稅額(指樓宇入駐企業所繳納稅收的省級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即市、區級留成部分,下同)達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樓宇,獎勵樓宇管理方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納稅額每新增1000萬元,再獎勵5萬元。
第七條 完善樓宇周邊生活服務。對位于樓宇聚集區的綜合購物休閑商場,營業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并納入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業態較為豐富、輻射范圍較廣,基本能滿足周邊樓宇入駐人群日常消費需求的,經昆明市總部(樓宇)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每年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各縣區要建立樓宇經濟運行監測體系,設立相應工作機構,優化樓宇管理服務。設立樓宇綜合服務辦公室,做好樓宇企業統計數據報送,工商、稅務、社保等業務辦理,政策宣傳等。
第九條 本政策所需扶持資金,主城五區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高新、經開、度假三個開發區自行承擔,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政策自行制定實施扶持政策。
第十條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本政策由昆明市總部(樓宇)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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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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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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