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林業
1.限制天然草場放牧;禁止湖泊、水庫投餌網箱養殖。
2.限制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開荒性農業開發項目,禁止種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藝。
3.禁止造紙原料林基地項目;限制木材、竹材初加工項目,禁止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簡易木材干燥工藝、簡易木材干燥工藝、手工刨花板生產工藝;禁止以木材、伐根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產;限制松脂初加工項目,禁止滴水法松香生產工藝,直火滴水法松香生產工藝;禁止在林地上從事工業和房地產開發的項目。
4.限制一般獸藥和獸用細胞苗生產項目。(持有新獸藥證書的品種和采用新技術的除外)
5.禁止新建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加工項目。
6.禁止新建糧食轉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轉化生物燃料項目。
二、煤炭
7.禁止新建煤炭開采項目、煤炭洗選廠項目和煉焦項目。
三、電力
8.禁止新建火力發電項目(預熱綜合回收發電項目除外);禁止新建小水電項目。
四、化工
9.禁止新建國家規定規模以下的石油化工項目。
10.限制磷礦開采;禁止新建一般性磷化工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11.禁止產能過剩的一般性鹽化工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12.禁止產能過剩的一般性煤化工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13.限制產能過剩的一般性化肥、農藥、染料、涂料、橡膠及其制品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禁止新建高污染高毒性的農藥、染料、涂料生產項目。
14.限制產能過剩的一般性精細化工產品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五、鋼鐵
15.禁止新建擴建產能過剩的煉焦、煉鐵、煉鋼項目。(特種鋼、合金鋼除外;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16.禁止新建擴建普通規格和規模的鋼鐵初級加工項目。(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六、有色金屬
17.禁止新建、擴建產能過剩類的有色金屬開采、冶煉和初加工項目。(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及優化產業布局項目除外;不新增產能的技改和環保改造項目除外;綜合利用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高技術規格產品生產除外)
七、黃金
18.禁止新建金礦開采、選礦、冶煉項目。(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和資源回收項目除外)
八、建材
19.禁止新建擴建水泥、玻璃、建筑陶瓷、石膏板、空心磚、石棉、改性瀝青制品和普通技術等級混凝土離心樁和混凝土管生產項目。(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和資源回收項目除外;不新增產能的技改和環保改造項目除外)
九、醫藥
20.禁止新開辦無新藥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21.禁止新建擴建產能過剩的維生素、抗生素、化學原料藥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禁止采用不能達到廢水零排放和易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生產工藝;禁止新建擴建勞動保護、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
22.禁止新建及改擴建原料含有尚未規?;N植或養殖的瀕危動植物藥材的產品生產裝置。
23.禁止新建擴建產能過剩的一般規格醫療器械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十、機械
24.限制新建擴建一般性采礦、選礦設備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禁止新建擴建國家淘汰類的采選和冶煉設備生產項目。
25.限制新建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及配套零部件生產項目;禁止新建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生產項目。
26.限制新建常規燃煤火力發電設備制造項目。(綜合利用、熱電聯產機組除外)
27.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用于新能源、信息產業、航天航空、軌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禁止新建產能過剩型輸配電設備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28.限制新建非數控機床及配套零部件生產項目。(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29.限制新建普通低檔標準緊固件、鑄鍛件、空氣壓縮機、蒸汽錘、鍛造液壓機、盤摩擦壓力機生產項目。
30.限制新建普通運輸集裝干箱項目。
31.限制新建一般技術等級的產能過剩型泵、閥門等五金產品。(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32.限制新建一般規格的電動機及電鉆、電動砂輪機等相關產品。(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33.限制新建一般規格的產能過剩型農業生產和農業加工機械。(符合國家、省和新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34.禁止新建擴建國家淘汰類機電五金產品生產項目。
十一、輕工
35.禁止新建高污染高排放的普通人造革、產能過剩的塑料制品的生產項目。(出口型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環境友好可降解型產品生產項目除外)
36.限制新建普通照明白熾燈、高壓汞燈、糊式鋅錳電池、鎘鎳電池、一般精度和規格電子計量器具生產項目。(具有出口訂單的產品生產項目除外)
37.禁止新建造紙項目,禁止新建產能過剩的普通紙制品生產項目;禁止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的紙漿、漂白工藝。
38.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玻璃制品生產項目。(具有出口訂單的產品生產項目除外)
39.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洗滌產品、日化產品生產項目。(出口型產品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40.限制新建小規模的制糖、果汁、油料加工、啤酒、白酒、味精、乳品等食品、飲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項目(出口型產品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高排放的食品生產項目。
41.限制新建年屠宰生豬15萬頭及以下、肉牛1萬頭及以下、肉羊15萬只及以下、活禽1000萬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設項目(少數民族地區除外);限制新建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項目;禁止新建手工屠宰廠項目。
十二、紡織
42.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一般規格化纖、面料、織物生產項目(出口型產品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禁止不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紡織工藝、印染工業;禁止新建淘汰類紡織機械裝備制造項目。
十三、印刷
43.禁止新建國家淘汰類的印刷設備生產項目;禁止新建高污染的印刷項目,禁止采用環境保護不達標的印刷工藝;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印刷耗材產品生產項目。(出口型產品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
十四、消防
44.限制新建產能過剩的干粉滅火器、火災監測探測產品、防火門、防火涂料、消防設施設備生產項目(出口型產品和填補/替代進口的產品生產除外);禁止新建國家淘汰類的消防產品生產項目。
十五、民爆產品
45.限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的民爆產品生產項目;禁止新建國家禁止生產和使用的民爆產品項目。
十六、其他
46.限制新建超寬城市主干道路項目;限制新建超標準的城市游憩集會廣場項目;限制新建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限制新建賽馬場項目;禁止新建高爾夫球場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土地利用政策的項目。
47.禁止新建國家明令淘汰類和落后產品的生產項目。
48.禁止新建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各類項目;限制新建規模小、高耗能、高耗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低的生產項目。